建立“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是其中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指导原则。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均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
1.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社会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年省和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25%)部分;
2.199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按1995年年底前推算储存额计算的养老金部分;
3.1995年年底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4.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5.退休人员的洗理费、房贴,离休人员的交通费、房贴等;
6.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7.1998年6月底前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1998年7月1日后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继续列支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