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临时再保合同
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了进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的初级形式。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低,人们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出险频率等都没有掌握其规律性,因此很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再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临时约定的。
2、合约再保险合同
合约再保险合同就是为进行合约的分保而签订的合同。它是用事先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又叫合同再保险或强制性的再保险。
凡属合约再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分入公司办理分保;而分入公司则必须接受分保,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拒绝。可见,合约分保合同对于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有“强制性”。
3、预约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合同与合约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合同。
预约再保险主要适用于某些有特殊性危险的业务,或者因某种原因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的业务。例如,火险中,对某个地区、一年当中某一季节特别严重的火灾的保险;又如运输险中,对某一段特别危险的航线、从事某一特殊性质贸易的船舶的保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