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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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

1.畜禽保险的赔偿处理

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保费收据以及当地兽医部门或有关方面出具的牲畜死亡证明。

计算赔款时,应结合投保方式,并注意扣除残值,而残值的确定方法,一般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如保险条款中规定有免赔比例的,应扣减免赔额。按传统方式投保的,理赔中发现保险标的数量已超过保险时的数量,作为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偿,或采取“第二危险”赔偿方式,即从死亡数量中减去未投保数量后再作计算;按账面价值投保的,以账面价值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以商定价值投保的,以保险金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以定额投保的,按约定档次给予相应定额赔付,不扣减残值。对于因发生恶性传染病引起的保险标的死亡,赔偿时不扣减残值。

2.水产养殖保险的赔偿处理

水产养殖保险赔偿中,由于保险标的有生活在水下的特点,出险后责任不易分清,损失程度也难以准确测定,定损难度大。特别是发生部分死亡或部分流失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准确核定损失程度的科学手段。这种难度带来一定的风险,保险人需要通过理赔中免赔额的扣除抵减。因此,水产养殖保险无论是采取保成本,还是保产值的投保方式,保险人只承担部分责任,另一部分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

按成本投保的,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时期投入的不同成本,按不同的赔偿标准对不同时期出现的保险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款,即用不同时期赔偿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并扣减残值。按产值投保的,若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全部损失,则按保险金额扣减残值赔付。发生部分损失,若最后产量等于或高于保险产量(平均收获量的七成),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若最后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损失数量低于保险产量与收获量的差额,按损失数量扣减残值赔付;损失数量高于差额数量,按差额扣减残值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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