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额的保险中的免赔额问题

浏览

有这样一个工程险案件:保单中规定第三者责任部分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 000元,保险期限为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该工程于1998年开工,由于其他原因,工程进展不顺利,基坑开挖后工程就中止了。1999年新业主全面接管管工程,并购买了含有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保险

新业主于2000年5月1日获有关方面对施工方案批准后对基坑采取爆破施工,工爆破过程期间,该工程周边的居民向业主反映,民房被震开裂。经过居民、业主、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实地勘验,最终认定居民房屋开裂原因有三,第一、民房属于老式旧房,年旧失修。第二、原基坑开挖过程中的降水,使得民房地下沉降。第三、工程爆破震动。

经过委请专业机构对民房的维修费进行计算,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5万。居民、业主、保险人三方协商,居民自己负责20%(计3万元),业主负责任80%。由于部分损失是在保单开始以前,业主和保险人之间经过协商,保险人负责任60%,业主承担40%,但是在计算赔付金额时,业主和保险人之间产生了争议,虽然最终也解决了,但是涉及到免赔额的问题还是值得谈一谈。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