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同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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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同政府的关系

如前所述,通过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子系统的相互作用,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在一段时期内能通过自组织过程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结构。但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内部的正熵随时间不断增大积累,最终会导致突变,使信用保证保险市场丧失稳定。因此,只靠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不能保证市场长期的稳定有序和自组织功能的发挥,必须通过信用保证保险市场与外界环境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外界给信用保证保险市场注入足够强的负熵流,抵消掉市场系统内部的熵增量,使市场系统的总熵减小,才能保证市场向有序的方向演化。即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形成有序结构需要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条件,其中以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内部的自组织作用为主,以政府从外部对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系统的作用为辅。

由于政府的行为目的同信用保证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目的不一致,因而,政府除了应承担的公共服务等社会经济职能外,在同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关系上,政府应当独立于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系统之外,充当信用保证保险市场运行监控者的角色。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根据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系统的序参量(信用保证保险供求关系)状况,通过向信用保证保险市场输入宏观信息、直接输入或导出物质或能量等方式影响信用保证保险市场控制参量(价格),保持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系统物质、能量的平稳和信用保证保险供求关系的稳定性。当信用保证保险市场自我扩张过快时,政府就应通过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系统外部的紧缩政策为之减速,紧缩政策的实质是通过外部吸收系统过度的物质和能量,抵消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内部过多的正熵。对此,可采取一些必要的政策手段,例如,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以减少信用保证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速度,或通过提高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以降低信用保证保险机构的业务扩张速度等,从而实现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系统总熵增量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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