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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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的总称。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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