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职能
保险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摊经济损失职能。保险公司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了,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担,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二是经济补偿职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补偿,即保险赔款。
2.派生职能
保险经营机构的派生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职能。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从事投资活动。二是防灾防损职能。作为保险经营者,为了稳定经营,有必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