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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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系统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发展规模、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内部的产业结构、保险企业的设立(包括营业限制、资金、保证金、核批程序等)、保险企业的解散(包括解散事由、清算人委派、未到期保单的转让及处理、营业许可的吊销等)、保险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范围和内容(包括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资金运用、最低偿付能力及保险金额的限制、超额承保禁止、保险门类及险种设立等)。西方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英国的《保险公司法》、德国的《保险管理法》均属此例。中国1985年3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概括地总结了中国的保险体制、现行管理模式和保险市场结构,并确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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