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9年,纽约州通过保险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其中的一类业务,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始确立。1853年,纽约州又通过了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法律。
到19世纪50年代,美国各州开始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部门。1851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成立保险委员会,次年,佛蒙特州也建立了本州的保险委员会, 1855年,马萨诸塞州也成立了类似的委员会。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监管部门是于1859年在纽约州成立的,即纽约州保险监督委员会。
在欧洲,奥地利于1859年率先建立了保险监管制度,此后,英国也于1870年建立了保险监管制度。从此,尽管欧美各国经济政策经历了由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及自由主义复兴的变迁,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直朝着强化的趋势发展,其目的是建立一套严格的宏观保险监管体制,从制度上确保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