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退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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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退出的形式

保险市场退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分类方式。

第一,按退出意愿分类,可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主动退出也称“自愿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或解散等发展需求,根据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行终止其保险业务,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行为。被动退出,也称“强制退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发布行政命令对严重违规经营或资不抵债的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撤销,或者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做出裁定保险公司破产的行为。一般而言,主动退出是保险企业的自愿行为,对外界的影响及冲击相对较小;而被动退出则是由于严重违规或陷入偿付能力危机所导致的彻底性退出,这将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公众的信心,对行业和社会造成强烈的冲击。

第二,按退出的业务规模分类,可分为全部业务退出和部分业务退出。全部业务退出是指公司清算出售固定资产,处理分配流动资产,停止所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固定资产变现困难,成本无法全部收回,因此,该种方式的退出成本极高,通常是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强制撤销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程序中被强制执行,正常情况下不轻易采用。部分业务退出是将亏损或利润低微的业务出售,停止部分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从而将投资和精力放入前景广阔的领域当中。这种退出方式相对和缓,退出成本较低。

第三,按退出的地域分类,可分为全国市场退出和局部市场退出。全国市场退出,顾名思义,即是保险公司的各个分支机构和业务在全国市场的全面退出。而局部市场退出则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求,将局部亏损和微利的地域机构关闭,停止该地区的产品供应,但其他地区市场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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