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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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对策

1.健全完善保险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应考虑尽快制定《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及相关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打破目前在该问题上法律原则性、粗线条、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综合体系,它应包括退出标准、退出方式、操作规程、保障机制等组成要素,我国现有的仅仅是对退出机制和保障机制的一些笼统规定,实际操作领域的法律法规是缺位的。

由于缺乏对经营不善保险企业的进行救助的详细程序,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地给予还有机会挽回的问题企业以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从而有效避免其破产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应内容。

2.明确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保险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任命,各国不尽相同,如日本和英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同时负责组建破产人管理组织;美国则由监管当局直接任命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以保证保险市场退出的高效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参与保险企业的破产事宜有利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情况,但同时如引进专业第三方部门可进一步增强此项的专业化、社会化、公开化,即通过公正的资产评估定价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建立科学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相较市场,目前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模式还需改革创新,监管部门应从制定规则、批准设立、实施监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若要保险保障基金担负起“最后安全网”的责任,其基金来源还不宜单单依靠商业保险企业缴纳的费用及其资金运用的获利,还需国家财政的额外适当补助,这样可以将保险企业的风险变成企业与社会共担,从而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4.加强对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监管

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企业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存在风险或危机的保险公司加强日常监测的频率,对其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报、指导,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将风险置于萌芽状态,积极探索逐渐完善分类监管模式,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举措,做到防微杜渐。

总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促进保险市场成熟规范、持续健康运行的必备条件。基于保险业的保障性特点,它作为保障社会稳定、服务企业经营及人民生活的作用应予以高度重视,鉴于保险企业一旦破产关乎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因此,从目前看,保险监管部门对此应持谨慎态度,采取多措并举,通过制定积极稳妥、多层次的保险市场退出方式化解各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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