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差别定价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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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差别定价从保险机理来讲,保险是风险及其损失在总体投保人之间的分摊。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也就是说,由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这就是风险的汇聚安排。显然,这样的组织和运行风险汇聚安排是有成本的,这是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原因。由于有大量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损失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费,对发生损失的投保人进行赔付,也就是将损失在一个大的团体之间分担,实现风险共担,达到风险汇聚安排的效果。这样,保险公司收集保费的依据主要就是对整个投保人群体损失的预测。在此基础上,保费的核算主要就取决于保险公司对期望索赔成本的计算,这就发展起来了以保险精算为核心的成本定价模式。

根据保险机制的内在机理,合理保费或者说公平保费就可作如下分解:期望索赔成本、管理成本和公平利润。通常将期望索赔成本称为净保费或者纯保费,将其他因素统称为附加保费。

保险差别定价公平保费理论所体现的最大公平在于保证保险人作为组织者收取合理的保费、同时获得合理的利润。显然,这里讲的是保费总量的合理。公平保费的主要部分—— 期望索赔成本也是根据投保人群体,以一定的模型模拟计算得出。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损失率的估算,比如寿险业务中的损失分布(死亡率的测算),即生命表的建立,在较长时期内成为保险精算的核心工作。保险成本定价理论的主导地位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但是这种定价模式明显具有计划经济或卖方市场的特征,没有考虑需求——即投保人的有关情况。虽然投保人整体是实际上的“保险供给者”,但是随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演变,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市场上都已经明显隔离,双方是不折不扣的保险需求者和供给者,保险产品价格的决定受到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因此以市场供求进行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合理,并且必须。与一般商品不同,保险商品服务的对象是未来的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由于未来的情形无法预计,投保人愿意的支付就取决于其对未来风险的评价和对保险商品效用的评价。显然,即便是对同一险种,不同的投保人对其价值也会有不同的评价,从而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同,在市场上就表现为不同的需求弹性。故应根据需求差别进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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