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差别定价的宏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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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差别定价差别定价和产品创新的联动有助于引导一家保险公司的“研——产——销”流程进入良性循环。对中国保险业而言,广泛实行差别定价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打破市场恶性竞争的怪圈。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就是因为保险经营主体增加后,竞争加剧,费率大战蔓延开来,个别险种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保险监管部门的费率政策才由指导性限制变为严格管制。即便是在费率管制日趋放松,恶性价格竞争还是中资保险公司的首选。从2001年10月1日起在广东省进行的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仍然以打价格战为主要手段,进行混乱的、甚至可以说是不理智的恶性竞争。

从2001年的保险收入来看,前四大保险公司占了 95.5%的市场份额(其中中国人保23.96%、中国人寿 38.51%、平安保险22.19%、太平洋保险10.84%)。由于四大保险公司集中率是研究行业集中程度一个重要指标,从这点可以认为中国保险市场为典型的寡占市场,各大公司都有相当大的市场势力。然而,这种市场份额只是一种低水平、不稳定的市场优势,并不表明各大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竞争优势。大的保险公司不但对其他大的保险公司的行动反应敏感,对较小的保险公司的行动也相当敏感。在广东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时价格大战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四大公司之外的某家保险公司率先降费。其原因就在于,各保险公司产品相似程度高,可替代性强,据《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金融》一书披露,目前中国保险产品很单调,其类似率达到90%以上。这样竞争的焦点就落在价格上。

通过差别定价,也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对市场进行细分,其产品和服务更接近于顾客的特定要求,这样至少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一是通过差别定价与产品差异化的互动作用,降低保险产品的雷同程度,这种情况下价格就不再是市场竞争的唯一手段,这是避免恶性竞争的根本办法;二是即便竞争对手跟进,随着竞争领域增多,必须进行恶性竞争的压力将减少;三是保险公司是各有特点的,在细分市场中更能体现保险公司的专长,也有利于塑造中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差别定价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中国保险市场总的来说是需求不足、供给更为不足的非均衡状态,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不愿意或者是买不起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认为需求不足,在少数共同的市场上恶性竞争,对客户实行掠夺式开发。通过产品差别定价,实现产品差异化、服务多元化,使保险服务跨度更大,兼顾高低端客户需要,可以起到培育市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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