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作社的盈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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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如当年保费有盈余,原则上应留作准备金。在不影响赔付的情况下,可参加金融流通,如短期拆借,邮资,贷款等等。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合作社自负盈亏的能力。 如发生亏损,一方面可在合作社之间互相调剂,如无能力调剂时,可向国家保险公司申请有偿调剂,以保证其经营稳定性和连续性。

国家保险公司在试办保险合作社中的作用

(一)保险公司应为保险合作社提供服务,如提出合作社具体试办方案,帮助合作互助组织建章建制及指定条款办法,培训业务人员,指导业务工作的开展,经常组织农民听取关于农业保险的报告。积极宣传农业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保险合作社的必要性,以提高农民保险意识,为农业保险发展扫除障碍。

接受保险合作社的分保业务,以保证合作社的经营稳定性,

对于风险较大的险种可以多分保几成,一般业务分保比例可以为3:7。但必须保证双方的分保利益即分保分赔。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即损即赔,提高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信誉,提高农民投保热情,增加保险合作社的资金量。

(二)在业务指导的同时,监督合作保险组织的正确实行党在农村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会制度。由保险公司提供一部分专家参与但只作为建议形式出现,保险合作社自己聘请专家站在农民角度制订方针、政策,更加体现保险合作社的公平性和为农民办事的意志。互相监督有利于更好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三)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按事前商定比例提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获得了社会效益,作为保险公司一举两得,保证了保险公司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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