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2.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
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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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2.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
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