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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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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