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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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条件

(一)施救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如果是不合理支出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例如某船舶启航开往L港,中途搁浅,船上部分货物受损。为了获取可观的佣金收入,船方利用在中途港修船期间,将受损货物卸下进行超标准拯救,支出了大量的费用。被保险人事后就该项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以施救费用支出为非必要和不合理为由拒绝赔偿。

(二)施救费用必须是为防止或减少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如果采取行动所为了避免或减少的损失不是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费用不得作为施救费用向保险人索赔。例如,保险人对袋装硅藻土承保一切险,由于包装袋不结实,在从海轮卸到驳船上时发生破裂,被保险人将重新包装的费用作为施救费向保险人索赔。法院判包装不结实是装船前就存在的,这属于货物的“本质缺陷”,属除外责任,重新包装货物不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故保险人有权拒赔。

(三)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采取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施救费用限于由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不包括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被保险支出的费用,包括其本人、代理人和/或雇佣人支出的费用。

(四)施救费用的赔偿并不考虑措施是否成功

只要措施得当,费用支出得合理,即使施救措施不成功,没有达到目的,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这个规定调动了被保险人拯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从而也保护了保险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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