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开发的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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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开发的通常程序

尽管各国保险公司甚至一个国家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开发均有自己的特色,但就其通常程序而言,主要包括下列六个步骤。

1.保险市场调查

保险公司必须先进行市场调查,了解保险客户对新的风险保障的需求及其市场潜力,调查公司原有的经营状况,从中寻找保险产品开发的方向和设计点。将了解到的市场上所关心的、期望的甚至急需的风险防范事项进行研究,从而为开发能够唤起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提供思路。

2.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即新产品的开发要与保险企业的精算技术、营销实力、管理水平相适应,并且通过对新产品的预计销售额、成本和利润等因素的分析,判断产品是否符合企业目标、营销战略以及是否能够有利可图。保险公司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险种开发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险种开发的重点,初步构思主要考虑开发什么保险业务,其内容一般包括险种名称、业务性质、主攻方向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等。

3.保险产品设计

保险产品设计包括核心产品、形体产品和附加产品三个层次的设计。

(1)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即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或者说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基本利益。不同的保险产品,基本功能有所不同。这些基本功能又是通过具体保险条款来确定的。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险种的主要内容。所以,保险条款的设计便成了险种开发的关键环节。有形保险产品设计实际上是保险核心产品的有形展示问题,包括品牌设计、形象设计等。

(2)产品形象。它实际上是企业形象的体现,在设计操作上应与企业宗旨、企业文化、业务特色相吻合,与企业形象相一致。

(3)附加产品。附加产品即保险企业提供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附加利益或服务。可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建立适当的机构和制度,配置适当的人员为客户提供咨询、核保、承保、防灾、防损以及理赔等服务,努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4.保险产品鉴定

保险产品设计完成后,保险公司一般有其专门的险种设计委员会或有关专家顾问咨询机构对其进行鉴定,其内容主要包括:险种的市场,即业务量大小;险种能否给公司创造效益以及条款设计中有无缺陷等。如果鉴定通不过,则需要重新进行市场调查、可行性论证及条款设计工作。因此,鉴定环节实质上是公司对险种开发部门的设计进行审核和把关。

5.保险产品报批

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事先由保险客户所购买。产品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作为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客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一些国家,险种报批是保险法律规定的一项必经程序。审批保险条款等也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对一些主要险种更是如此,以便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6.正式进入市场

经过上述五个程序,保险产品即可投入市场,但对新产品而言,其生命力往往要经过保险市场的检验,因此,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最后阶段便是试办,待试办证实该项产品的生命力后再大规模推广,并争取迅速占领市场。另外,再作出正式进入市场决策时,还必须考虑针对已选定的目标市场决定推出的时机、推出的地点。推出时机的选择往往考虑与目标顾客消费时机或消费旺季相吻合,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可选择在旅游旺季到来之前推出。推出地点的选择则必须考虑能与目标顾客群相吻合。

总之,上述程序是险种开发中的通常程序,对于各保险公司而言,其具体步骤与内容可能有所差异。例如,有的公司设有专门的市场调查部门、险种开发部门,拥有一支专门的险种设计队伍。有的公司则由展业或承保部门负责进行;有的公司借助于代理人的力量;还有的只是借鉴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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