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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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市场支配力与保险中介监管

在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上,消费者还处于弱势地位,市场支配力问题主要体现为保险中介具有一定支配力,此外保险中介还存在市场高度集中与资源高度分散的结构性矛盾。虽然近年来市场上的保险中介主体数量稳步增加,但是仍未打破几家独大的局面,给保险中介机构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力影响保险服务留下了空间。保险中介市场存在支配力问题,意味着保险中介资源无法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达到最优配置。如果政府能以比市场更低的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应该进行干预。监管的存在有利于解决保险中介市场上的支配力问题。

(二)外部性与保险中介监管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外部性按其对他人的影响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保险中介的正外部性体现在促进保险交易效率的提高上,有利于保险业损失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为整个社会节约经济资源。保险中介的负外部性主要体现在委托代理的诚信问题上,一些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欺骗客户,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带来损失。

(三)信息不对称与保险中介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一方对交易另一方的了解不充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以及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业是技术性较强且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的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对复杂的保险合同往往难以理解,极易使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四)公共选择理论与保险中介监管

公共选择理论强调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上强有力团体的利益,其中以“捕获论”(又称“追逐论”)为主。捕获论产生于实证研究,强调监管是为了适应强有力的产业部门供给,即立法者被强有力的产业部门疏通和利用,被这些产业部门所控制,因而监管最终是有利于被监管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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