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所有人的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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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方,寿险合同只是以他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保单所有人,也可以不是。若投保人为他人生命保险,即所谓“第三方保单”下,几乎所有国家的保险法都要求投保人即保单所有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美国大多数州的保险法还规定,没有被保险人的同意,以他人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是无效的,即使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在1897年Metropolitan Lifehs.Co.v.Monohan一案中法庭指出:“不告知他人或未经其同意便就他人生命购买保单显然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妻子对丈夫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但是她不能在他不知情或未同意的状况下就为丈夫的生命购买保险。同样丈夫也不允许在妻子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为妻子生命购买保险。如果这种情况泛滥,可能会造成大量的犯罪。”

因此虽然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方,他也必须具备同意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庭通常为未成年人做出了同意原则的例外,即父母作为保单所有人可以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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