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正式投入运行的供电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本保险的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