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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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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