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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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为扩大销售,常采用支付佣金的方式。然而不少企业对佣金的税务处理,理解得不够准确、全面,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企业支付的佣金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通知》还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可以看出,企业应对支付给个人的佣金,认真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对某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度列明的佣金共计37500元,其中包括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28100元,企业将佣金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作出了对该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销售提成补缴企业所得税9273元并处以应纳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因该企业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不能以佣金列支,而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这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已超出了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该企业正是由于违反了《通知》中关于佣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决定,才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见,企业在利用佣金拓展业务的同时,一定要全面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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