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疾病保险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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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疾病保险待遇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享受疾病保险待遇是以就业和缴纳保险费的期限为条件,但也有例外。许多国家在立法中对疾病保险待遇的给付规定了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当受保人具备此条件时,全部或部分不给付疾病保险待遇。

综合起来有下述几种:

(1)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故意或犯罪行为所引起,概不给付保险待遇。

(2)保险事故因被保险人的法定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通常不给付疾病津贴之部分或全部。

(3)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或拒绝医生诊断治疗的,全部或部分停止保险给付。

(4)被保险人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领取或欲领取保险给付者,于其行为后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内发生疾病的,全部或部分不发给疾病津贴。

(5)被保险人被收容、被处拘役或徒刑,享受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担费用之疗养或者身处法律适用范围以外区域者,在这些情形续存期间不予保险给付。

(6)被保险人于发生保险事故后仍可领取工资者,按其所得工资多少,减发或不发给疾病津贴。

(7)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满“等待期”(一般为2—7天)的,才开始给付疾病津贴,即在“等待期”不给付疾病津贴。

(8)被保险人加入保险满一定期限后始得给付保险待遇。

(9)享受疗养期间和享受疾病津贴期间均有一定限制,过此期限,虽疾病未愈,也不再给付保险待遇。此期限各国规定不一,大多数国家规定一年内最多26周,少数国家规定可超过26周,有的长达5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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