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毕竟每一家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是受其资本金和公积金数量限制的,为求得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的稳定,增强竞争能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保险公司还必须将其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合理安排。因为事实上每一家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在每一险种上都达到相当规模,每一保险单位的保险金额都自然均衡是不大可能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业务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保险金额不高,但出险概率却较高,而有的保险金额相当高,且出险的概率也不低,各个险种的业务量也参差不齐。有些责任还属特殊风险,诸如卫星发射、核电站保险。
凡此种种,都说明保险公司在确定了自留限额之后,就必须按业务的性质和不同类别向其他保险人转嫁一定风险,以控制自身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这时,原保险人或直接保险公司将超过自身承担能力的保险责任分出去给其他保险公司,其本身就成了分出公司,而接受其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就成了分入公司,或称为再保险人。
分出公司(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和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再保险安排。临时再保险是最为古老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再保险人)均有自由选择权,又很具灵活性,对风险或责任的安排则以个别保单或风险单位为基础,故较适用于新开办的或欠稳定的业务,也可运用于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置入合同的业务。临时再保险也有手续繁琐、时间性较强及易泄露分出公司承保方案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