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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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目前,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辩条款的地位,并不是我国某个或某几个寿险公司客观上需要这个条款,而是有了这个条款的限制能够使我国整个寿险业市场更稳健发展,更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人挑战。

从不可抗辩条款出现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充分显示出它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在寿险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首先,不可抗辩条款间接令保险人负有义务完善保单,并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内积极严格核保,及时决策。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事业的专业机构,这项条款无疑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管理,完善经营,促进寿险业的健康发展。其次,由于人身保险通常是长期或终身合同关系,一旦多年后尤其是被保险人死亡后发生诉讼,收集证明投保方在缔约时存在隐瞒或误告的证据很困难,不可抗辩条款2年的可抗辩期就能避免最终形成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的尴尬局面。这也是为什么财产保险中不需要存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原因。再次,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数年后对投保方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如果多年后发现投保方没有如实告知便解除合同关系,对投保方无疑是一场经济灾难。不可抗辩条款凸现出了很强的人道主义伦理价值和公共利益色彩,着实保护了投保方利益。但也有人说,2年后的不可抗辩将助长一些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是误告一些关键事实,抱有侥幸心理而达到取得高额保险金的目的。这其实是给寿险公司的核保提出更高要求。

当然,将不可抗辩条款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条款内容应符合我国寿险业发展的特殊情况。比如,可以对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如实告知情况,承认适用两年期的不可抗辩性;而对于故意或是由于保户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如实告知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可抗辩期对不可抗辩条款予以确认。

同时,将不可抗辩条款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也应该是一个渐进过程。在保险专业领域,将其纳入我国寿险业的呼声很高,实务界司法界都在不断努力着。

2002年3月,作为当时中国保险界惟一全国人大代表,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的何静芝女士提出修改《保险法》议案,发出了保险业应承认不可抗辩条款的第一个声音。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司法界首次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提出应认可不可抗辩条款。2006年3月,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首先发出了来自法律界的修改完善

不可抗辩条款的第一个声音。2008年8月,《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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