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谈判力量相近、平等甚至超出的时候,保险人的相对强势地位消失,双方更多的是处于协商的状态,更多采用的是非格式条款。因此,综合两种观点,在此情况下应当对条款的性质严加区分,对于格式条款适用的不利解释原则,而对非格式条款则不适用。
不利解释原则的当事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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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谈判力量相近、平等甚至超出的时候,保险人的相对强势地位消失,双方更多的是处于协商的状态,更多采用的是非格式条款。因此,综合两种观点,在此情况下应当对条款的性质严加区分,对于格式条款适用的不利解释原则,而对非格式条款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