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返还:现行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8条规定,交付保险费一周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一周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愿继续保险,可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按规定给付退保金。也就是按照表列各保险年度的退保金额表的金额,用现金给付方式返还给投保方。
2.把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缴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合同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类型的保险,这种改保只是保险金额有所下降,下降的幅度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少。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交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保险合同同一保险金额的死亡保险,至于保险期间能否维持到原合同的保险期限或有所缩短,则将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寡。如果当时不没收价值抵充一次趸交保险费不足以维持到原保单到期日,保险期限将根据金额大小相应缩短,如足以维持到原保险届满之时,则原保险期间不变,如果抵交到原保险期后仍有多余,则剩余部分还可用以抵充购买展期生存保险。此项展期生存保险的保险期间等同于原保险期,而生存保险金额取决于剩余金额的大小。
⒋如保险效力维持到保险期届满,则以生存保险金给付的方式返还不没收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