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一般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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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一般性原则

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经营,它的一般性经营原则就是商品经营的一般原则。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包括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和薄利多销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

经济核算原则是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都要遵循的原则。保险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全面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保险偿付能力。同时,经济核算还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压缩各项费用支出,节约保险成本,提高利润水平。保险企业经济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成本核算、保险资金核算、保险利润核算。

保险企业的利润核算同其他生产经营企业的利润核算有着较大的差别。一般企业的利润是当年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当年的生产支出,而保险企业不能简单地把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当年的赔款和费用作为利润。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核算,除要从保险费收人中减去保险赔款、经营费用和税金外,还要减去保险公司的各项准备金。这是由各年保险风险发生的不平衡性和未了责任的延续性所决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各项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在进行保险利润核算时,要特别注意未了责任。

(二)随行就市原则

随行就市原则是市场观念的具体体现。随行就市,是商品经营者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行情,采取及时凋整商品结构和价格水平的措施,以适应市场需求的主动行为。

保险经营也必须遵循随行就市原则。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保险企业对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强,这就要求保险企业必须从实际出发,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及时作出灵敏的反应,随行就市,不断调整保险产品的品种和价格水平,做到适销对路,降低风险成本,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三)薄利多销原则

薄利多销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因此,薄利多销原则成为一般商品经营的重要原则。

保险企业也要遵循薄利多销原则,具体体现在保险价格的确定上。合理的保险价格体现着等价交换的原则,是保险经营的中心问题。保险价格过高,不仅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会使保险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业务的拓展。保险价格过低,则会导致保险企业缺乏足够的偿付能力,甚至亏损,最终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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