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主义不包含对动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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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觉主义不包含对动机的判断

动机和意图是有区别的,直觉主义不包含对动机的判断。对道德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是以被视为有意图的故意行为相联系的,即被判定为故意的行为。动机与意图在行为判断的善恶中未必一致。动机是善的,意图可以是恶的。即使意图符合义务的要求,如果行为之动机是不好的,这项行为也不可能是正当的。

(1)关于正当与错误的判断严格地说是与动机相区别的意图相联系的。(2)义务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由产生某种外在效果的意图构成的。西季威克不同意以下三种观点:(1)仅仅从动机出发来判断行为的道德性;(2)道德规则是上帝的规则,人们仅仅是出于对上帝的奖惩而不得不服从它们;(3)合理的爱与良心指向是同一个生命过程,这是人性的最高原则。但是西季威克认为这三种观点与道德直觉假设的方法是一致的。区别仅仅是这样的:“一项行为是——基于上述观点——‘形式地’正当的,当那个自愿的行为者是由为着义务之故而去实现或选择义务的纯粹欲望驱使时,一项行为是‘实质地’正当的,当他意欲达到正当的具体效果时。”(M:206-207)对于有体系的道德学家来说,其工作主要是与实质的正当性相联系的。

对于动机(motive)和意图(intention)的区别,在汉语中的确不好作出精确的区分,动机似乎更加内在,兼有动力的形式。意图已经离开了动机,朝向行为及其行为效果本身了。如告发一个有罪的人,其意图是好的,但是如果出于怨恨的动机则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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