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利益关系说对传统法本质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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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利益关系说对传统法本质的突破

“增量利益说”把经济法定位于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从中可以推导,法的调整对象是利益关系,法的本质就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

第一,我们可以追溯到“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即罗马法。“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规范。”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产物,剔除其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外壳,它在本质上就是对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完满反映。从利益关系出发,罗马法将罗马国家的法律与个人利益的法律进行区分,就此彻底区分了公私法的界限。

第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同样体现了法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制造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整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就是法与国家的产生。由此来看,法是用来调整对立阶级的经济利益的。另外“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的色彩。”可见国家及其意志只不过是法律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中介而已。法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不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是较之更深层次的利益关系的调整。

第三,经济法作为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是法调整利益关系落实到经济法这一部门的具体化。划分部门法能体现出充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如私法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在市场交易中的存量利益,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的平等性权利;公法在涉及经济方面是超经济强制性地从物质生产者那里征收管理和社会费用,这对物质生产者来说是一种减量利益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有别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的存量利益关系和减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发展权益,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和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以克服”。同时,“增量利益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不仅仅是一种增量利益,而且也是一种发展利益。它从法律上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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