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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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年),在域内设置房县,西晋撤销。南北朝时期,属北魏的营州,后为高句骊侵占。唐平定高句骊后,归渤海国显德府。辽代,本境属显州奉先军。金、元、明、清各朝代,本境分别属广宁府、路、卫、县。

清开国后,在域内北部设放牧官马场,后在盘蛇驿设总管衙门。

清顺治元年(1644年),设海城县,境内的南部区域归海城县辖。清嘉庆十三年(1808年),设置新民厅,现境内的东北部分地域归新民厅管。

辖。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对牧场进行勘丈,划恭、宽、信、敏、惠五段。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在境内设置盘山厅。

1913年设盘山县。

1948年1月9(民国三十七年)盘山县民主政府成立,先后隶属辽宁省第五专区、第二专区管辖。

1948年8月,盘山县划归辽宁省直接领导。

1949年4月盘山县隶属辽西省。同年在大洼县境内成立盘山农场,隶属东北行政委员会农林部。

1950年盘山农场改为辽西省盘山第一稻田农场。

1953年2月,盘山第一稻田农场改为盘山机械农场。

1955年改为辽宁省盘锦国营农场管理局。

1956年2月,盘山县划归辽阳专署领导。

1956年11月,盘锦地区国营农场管理局改为盘锦农垦局,直属农垦部。

1961年4月,在盘锦农垦局管辖地区设置盘锦区人民委员会,归营口市领导。

1962年4月,辽滨苇场所属的大辽河东岸苇田划给营口县和海城县。

1966年1月,盘山县与盘锦农垦局合并为盘锦垦区,试行政场合一制,直属辽宁省。

1968年8月,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营口市曙光人民公社(营口市河北街)划归盘锦垦区;将辽宁省石山种畜场划归盘锦垦区。

1968年10月,东郭、羊圈子苇场划归盘锦垦区。

1968年12月,将台安县划归盘锦垦区。盘锦垦区辽滨苇场所属西炮台苇田作业区(包括海水养殖)划给营口市;营口市西市区所属曙光人民公社、河北小学、河北苇席厂、西市苇席社河北生产点、河北苗圃划归盘锦垦区;营口市的公司(总厂)所属的田庄台造纸厂、田庄台煤炭经理部、河北商店、河北粮店、河北旅社、河北大车店、河北饭店、中医院河北门诊部、河北渡口划归盘锦垦区。

1970年1月,在盘锦垦区内分设盘山区和大洼区(县级)。

1970年7月15日,将盘锦垦区改为盘锦地区,辖盘山区和大洼区,直属辽宁省。

1975年11月,盘锦地区与营口市合并。原地区所辖盘山区、大洼区改为盘山县、大洼县,均属营口市辖。同时将台安县划归鞍山市

1978年,将原营口市河北街从辽滨苇场划出,归营口市西市区管辖。

1984年6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盘山县,设立盘锦市(地级),直属辽宁省。

1984年7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发〔1984〕116号文件,向营口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辽宁省设立盘锦市的批复》的通知,委托营口市人民政府协助筹建盘锦市。

1984年9月,成立盘锦市筹备领导小组。

1985年3月,石山种畜场划归盘锦市。

1986年11月,撤销盘锦市郊区,恢复盘山县,以原盘锦市郊区的行政区域为盘山县的行政区域。将盘锦市盘山区更名为双台子区。至此,盘锦市辖两个区、两个县,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

2016年3月,《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盘锦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53号):同意撤销大洼县,设立盘锦市大洼区,以原大洼县的行政区域为大洼区的行政区域,大洼区人民政府驻大洼镇红海滩大街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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