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电气静电接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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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锅头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3.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4.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5.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6.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7.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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