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行为

浏览

个人出于自愿而不计较外部利益帮助他人的行为。利他行为者可能需要做出某种程度的个人牺牲,但却会给他人带来实在的益处。

西方社会心理学家研究利他行为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中期已取得一些成果。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提出理论观点,并用实验加以验证,逐渐深入分析这一现象。研究包括两方面:一是人们在一般社会交往中的利他行为;二是人们在紧急事件中的利他行为,即旁观者介入行为(见旁观者介入与冷漠)。

在非紧急情况下的一般社会交往中,社会规范、榜样作用以及个人的心理状态等因素可以影响或促进人们产生利他行为。

社会规范对个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这表现为个人感到有压力要按照社会规范行事。D.G.普鲁伊特1968年的实验表明这种遵循社会规范的行为在人与人之间是互相的,例如人们往往互相帮助,而且在程度上也是相应的。许多社会心理学实验都证明利他行为有很多是在人们的互相给予中实现的。社会规范的制约作用还表现为能使人获得社会责任感,在遇到有人需要相助时,会自觉地将提供帮助看作是自己的责任。L.伯科威茨等人1963年的实验结果证明了这一点:当一个人意识到他人(可能是陌生人)的成败或是某种命运依赖于他的某种行为时,内心中的社会责任感会促使他产生利他行为,并且他人对他的依赖性越高,他的社会责任感也越强。由此表明,一个社会要有良好的风气,产生更多的利他行为,则需要建立并宣传良好的社会规范。

交往情景中的榜样作用也是影响利他行为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的社会交往活动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当有人陷入困境时,个人未必能明确地意识到自己在其中的应有的社会责任或义务。此时,他人的榜样作用就成为重要的行为线索。1967年J.H.布赖恩和N.A.台斯特等用实验证明,人会不自觉地按照情景中榜样的行为方式行动,或采取利他行为,或在一边袖手旁观。在复杂情景中,榜样的作用很大,甚至会有人随着榜样帮助别人而几乎不考虑对象是否真正需要帮助。但这种现象也是有个体差异的。

除上述环境因素外,个人内部的心理状态对产生利他行为也有影响。1977年S.H.施瓦茨指出,个人的认知评价是个重要的关键因素,它包含:

(1)对自己采取利他行为后果的意识。如果他认为自己的行动无助于对方的需要,则他不会采取行动,这种认识活动是主动的;

(2)对自己不采取行动进行合理化的倾向。这两种认知活动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人的行为。1981年P.谢威认为,人的认知活动是将情景因素和个性因素联结起来的桥梁,使得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人的利他行为。

此外,人在交往中因伤害他人而产生的内疚感也可以成为他采取利他行为的动力。1973年E.波谢德和E.H.沃尔斯特指出,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内疚感一方面使他害怕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也使其自我概念受到损害,所以有意无意地通过利他行为补偿自己的过失。有人实验进一步揭示:直接伤害他人或是看到他人被伤害都会引起个人的内疚感,在此状态下做出的利他行为可以直接针对当时的受害者,也可以施给后来所遇到的需要帮助的人。

社会心理学研究利他行为,特别是实验室研究较有特点。研究者经过巧妙的设计对利他行为做了较为准确的分析和描述,不足之处是实验室中的利他事件从内容上和复杂性上都与现实事件有差别,因此,需谨慎地将结果用于现实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