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标准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订,并以文件形式颁布的关于用水水源或排放污水中水质成分容许含量的统一规定。包括条文规定和物理性质、化学特性等的水质参数容许值两部分。规定的水质参数值,随时期、地区和水的用途不同而异。水质标准是科学管理水质、执行水资源保护法规,从事水质规划水质评价水质预测等的依据。

制订依据

(1)水质基准。即关于水体中的某成分同特定对象 (人、水生物或建筑物等)之间的浓度-效应关系的规定,以不产生危害或不产生不良影响的浓度作为水质基准,如卫生水质基准和渔业水质基准等。

(2)经济技术可行性。力求使制订出的标准,既能满足各种用途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又能使实现标准的经济力量和防治技术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能够达到。

(3)地区差异性。不同地区的水环境对污染物的净化能力不同,故在管理上,对允许排污量的控制宽严程度也有差异;人群、生物群的生态特征、生理机能不一样,对水质差异的敏感程度也不同,高山地区同滨海地区,热带地区同寒带地区的人群之间和不同地质区的人群之间,对异地水质的反应不同,较为敏感。鱼类、水生物对水质的敏感程度更为明显:有冷水性鱼类和温水性鱼类,咸水鱼类和淡水鱼类,耐污种类和清洁种类,表层不耐缺氧的生物群和底栖耐缺氧生物群。如果条件骤变,这些水生物中绝大多数不能生存。

分类

水的用途很广,水质标准种类繁多。

(1)按管理控制对象分两大类:一类是水环境质量标准,控制对象是水环境。它是为了满足不同用水需要而制订的专业水质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卫生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风景游览区水质标准等。另一类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又称污水标准),其控制对象是水污染源,这是为了防止水体污染,控制污染源任意排污而制订的水质标准,如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因制订时考虑的侧重面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按工业设备条件和工艺水平而制订的各种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和废水排放的统一规定,如“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工业设计排放标准”等。 另一种是从保护水资源出发, 依据水环境质量标准,考虑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和允许负荷量而订的各污染源(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统一规定,如中国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日本的总量规制等。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前者是后者制订的依据,后者是达到前者的保证。

(2)按管理范围,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国家标准着眼于全国普遍的共性问题,从保护水质的总目标出发,提出水质分类,分级标准,它是确定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各地区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地理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污染现状、水体功能、经济技术水平和社会文化特点等在一定时期内对水质的要求,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地方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一般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由当地政府批准颁发,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地区性水质标准,是当地保护水质的执法依据。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