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

国家为管理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和种子的鉴定、检验、检疫、生产、加工、贮藏和经营等而制订的法规。目的在于保证农业生产用种的质量和发展种子的生产、贸易,使育种工作者以及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近代种子法规萌芽于19世纪。1816年瑞士伯尔尼市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186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和含杂草率高的种子的法令。1939年美国制订了“联邦种子法”,对种子生产、分级、包装、标签和质量检验等都作出规定。此后许多国家先后制订了种子法。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先后由国家颁布过一系列有关种子工作的规定,正式的种子法尚待制订。

各国的种子法不尽相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总则;法令及有关规章;目的和范围;定义与术语;机构与职责;种子质量控制;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法的实施与执行;种子进出口;违法与奖惩等章则。同时还附有保证种子法实施和执行的种子分级标准,种子检验规程,原(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品种保护,品种鉴定,种子的贮藏、包装、标签和密封等规章、条例和办法。一般须经国家立法机构批准,并授权执法机构管理、检查、实施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