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涝效益

治理涝灾的措施(见除涝)与未采取这些措施相比较,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总称。除涝效益一般用可减免的涝灾造成的损失表示,由于各年的涝灾损失不同,采取措施后各年所取得的效益也不相同。

经济效益

通常用可减免的经济损失表示,主要有:

(1)减免农、林、牧、副等用地因涝灾减产失收造成的经济损失;

(2)减免城乡工矿企业、经济设施等受涝停业、减产、停运的经济损失;

(3)减免城乡居民住房和财产受涝的损失;

(4)减免公共设施及其他损失。涝灾损失与降水特性、发生的季节等因素有关。一般可根据调查或参照类似地区的涝灾和损失资料,分析各种类型的降水、不同季节的积涝水深、积涝历时与造成的各项损失的关系,然后根据涝区历年的降水资料,分析估算有、无除涝工程设施的涝灾损失,两者之差为除涝工程设施可减免的损失,亦即经济效益。除涝效益各年变化很大,通常采用有代表性的系列资料计算,其多年平均效益也可根据有、无除涝措施的涝灾损失频率曲线,采用频率加权法计算。

社会效益

主要是:

(1)避免因涝灾农业减产失收,造成供应紧张,影响正常生活,引起社会秩序混乱;

(2)免除涝灾,有利各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等。

环境效益

主要有:

(1)避免水盐状况恶化,引起土壤沼泽化和次生盐碱化;

(2)避免积涝造成水质和卫生条件恶化,引起疫病流行;

(3)减免林、草等因长期浸泡死亡,恶化生态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