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的安全状况反映铁路的管理水平、设备质量、人员素质和社会秩序的状况,是铁路运输质量的重要表现。

世界上第一条公用铁路在英国通车后,1830年9月15日在瑞因罕尔发生“火箭”号机车撞死一人的事故。这是第一件铁路行车事故。其后 150多年世界铁路运输史中,伤亡最严重的事故是:1917年12月12日在法国东南部的莫丹发生一列军用列车脱轨,造成543人死亡。此外,西班牙意大利、日本、印度、中国等国也发生过伤亡数百人的事故。铁路运输事故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往往造成重大损失。

事故类别

铁路运输事故一般分为行车事故、旅客伤亡事故、行李包裹事故和货运事故等。

行车事故是由于技术设备的故障、作业上的过失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行车事故主要有冲突(包括列车冲突、调车冲突和其他冲突)、脱轨(包括列车脱轨、调车脱轨和机车车辆脱轨等)和列车火灾。中国对行车事故按其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行车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4种,并按不同类别和原因分为52项。旅客伤亡事故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 3种。行李包裹事故分为火灾、被盗、丢失、破损、票货分离或票货不符、误交付和其他7种,并按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等。货运事故分为火灾、 被盗、丢失、损坏、腐坏、污染、湿损、票货分离和其他9种,并按其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等。

安全保证措施

各国政府和铁路企业都把运输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对货物运输一般以负责运输为原则,即货物和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由铁路企业负责安全。发生事故,由铁路企业赔偿。但由于自然灾害、货物本身性质、违章托运和发货人、收货人责任造成的损失,铁路方面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发货人、收货人的责任,使铁路企业遭受损失,由发货人、收货人负赔偿责任。对旅客运输,一般实行人身保险。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按照伤害程度,可取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在中国,凡持票乘车的旅客,都由铁路局办理手续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不另签发保险凭证。各国政府和铁路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设备、加强运输管理和健全法制三个方面,不断改善运输安全状况。

改进技术设备是保证运输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最初的机车连汽笛都没有。1833年5月4日,在英国列雪斯特至斯翁宁顿铁路的贝格窝斯道口上,机车将一辆双轮马车撞倒。事后根据经验教训,为了能在运行途中及时发出警报,在该机车上安装了第一个汽笛。从19世纪30年代第一架固定信号机的问世到信号与道岔的联锁、自动信号、调度集中,以至铁路行车指挥自动化列车运行自动化系统的采用,都是经过无数的事故教训,随着新技术的发展,逐步改进的结果。近年来,自动控制行车速度的装置和自动检测各种设备故障、线路故障的装置的采用,对保证行车安全起了重要作用。

健全运输规章制度和严格纪律是保证运输安全的基本环节。铁路初创时期,列车运行采用时间间隔制度。到1839年出现闭塞系统,用空间间隔制度取代了时间间隔制度(见铁路区间闭塞)。这在行车管理和规章制度上是一个巨大进步,对保证行车安全起了重大作用。为了有效地贯彻执行各种运输规章制度,各国铁路都注意职工的技术业务训练和纪律教育,有的还开展安全月、安全周、安全第一和安全竞赛等活动,并制定安全奖惩办法。

加强法制,健全有关铁路法律是增强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英国鉴于运输事故不断发生,曾在1873年法案中要求所有铁路公司每年报告闭塞系统和信号与道岔联锁装置发展情况;在1878年法案中要求各铁路企业在旅客列车上安装连续制动装置;在1889年进一步强制铁路企业在客运铁路线上使用上述 3种设备。美国在1893年法案中也强制铁路企业使用列车连续制动装置。目前世界各国,有的在一般法律中列入有关铁路安全的条款;有的制定关于铁路安全的专门法律,如铁路安全法、劳动保护法,以及其他一些关于特种设备、特种运输的安全法规。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铁路安全法规的贯彻,19世纪40年代英国国会通过法案,授权贸易委员会指派铁路监察员。后来,许多国家都设置监察机构,监督检查铁路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的情况,调查处理事故。有的国家的监察机构还对新建铁路的技术标准和运营铁路的技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有的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中国铁路各级管理机构中设有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安全规章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