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容泄区

承纳排水区排出水量的水域。容泄区一般应满足如下要求:

(1)在排水地区排除渍水时,容泄区水位应不使排水系统壅水,保证正常排泄。

(2)在汛期,应具有足够的输水能力或容蓄能力,能及时排泄或容纳由排水区排出的全部水量。此时不能因容泄区水位高而淹没农田,或者虽然局部产生淹没,但淹水深度和淹水历时不得超过作物耐淹标准。

(3)具有稳定的河槽和安全的堤防。

如果容泄区水位高于排水区排水干沟的水位,形成顶托时,为使排水通畅,需要分别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当外河洪水历时较短或设计排涝流量与洪水不相遇时,可在排水出口建闸,防止洪水倒灌,洪水过后再开闸排水。在滨海地区,则可修建挡潮排水闸,高潮时关闸挡水,低潮时开闸排水。

(2)洪水顶托时间较长,影响排水的面积较大时,除在排水出口建闸控制洪水倒灌外,还须建泵站抽排,洪水过后再开闸排水。

(3)如地形条件许可,将干沟排水口沿河流下游移动,争取自流排水。

(4)当洪水顶托,干沟回水影响不远时,可在出口修建回水堤,使上游大部分排水区仍可自流排水,沟口附近低地则建泵站抽排。当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排水区排水要求或者虽然满足排水要求,但在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需要对容泄区进行整治。其主要措施有:疏浚河道,扩大断面,降低容泄区水位;裁弯取直,整治河道;治理湖泊,改善蓄泄条件;修建减流、分流河道;清除河道阻障等。但以上各种措施都有其适用的条件,而且在确定整治措施时,应上下游统一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综合论证,择优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