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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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在现象形态上表现为利率。货币资金使用权转移时,借入方要向贷出方支付一定的利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贷出货币金额的比率称为利率,可用百分数或千分数表示。

利率有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分。前者依据社会平均利率确定;后者受货币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制约,当货币资金供不应求时市场利率上升,反之则下降。法定利率是政府金融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政府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利率来贯彻“紧缩”或“扩张”的金融政策。适当的存款利率可以鼓励居民储蓄,为发展经济筹集社会资金;适当的贷款利率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节约利息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运用差别利率实行奖限政策,贯彻产业政策,调节货币投向,促使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1956年以后,调低了存款、放款利率,利率档次也逐步减少。1971和1972年进一步下调存款、贷款利率,减少利率档次,利息基本上无法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先后于1979年、1980年两次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1982年以后又对利率作了几次全面的调整,提高了存款、贷款利率,增加了利率档次,使银行的利率体系及其结构逐渐趋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