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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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商品购销和各种服务业务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见流转课税)。

沿革

营业税与商品、劳务交换发展的关系密切,历史悠久。中国周代的关市之赋就含有对商市营业课税的性质。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对准予营业的商户征收许可金,也属早期的营业税。形成一定课税制度的营业税始见于1791年法国。现代营业税在中国始于1931年民国时期制定的营业税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1950),其中就列有营业税。1958年9月13日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工商业营业税和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将原在工商业营业税征税的各个项目归入“其他工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等税目。1972年3月31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工商税条例(草案)》,又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自同年10月1日起试行。至此,在中国的工商税收制度中,营业税第一次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流转税系中主要税种之一。

特点

①征收范围广,税源普遍。一切有商品流转和提供劳务服务的领域,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它不受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的限制。不论是国营、集体还是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也不分是联合经营还是单独经营,一律按照统一规定缴纳营业税。

(2)税负均衡合理。营业税税率基本上按行业设计。相同经营业务的行业,税率相同;不同行业,国家依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分别规定税率,而使税收负担保持合理的差别。

(3)征纳简便。营业税的征税项目虽多,课税选择性强,但它以行业设置税目,税目间界限清楚,易于控制课税对象,税款计算简单,方便征纳双方。

(4)属价内税。商品售价及服务业务收费,即经营收入中已含营业税。

(5)财政收入稳定。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计算征收的,不受营业成本及有无盈利的影响,纳税人只要取得经营收入,就必须依法纳税,但规定有起征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消费水平提高和第三产业的崛起,营业税收入获得稳步增长。

主要内容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1大类行业。即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娱乐业、出版业、服务业和典当业,外加“临时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三个项目。其中,商品零售业的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收入;商品批发业的计税依据是商品进销差额,典当业以保管费、利息收入或死当物品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其他行业都以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实行行业比例税率,共分四档,即3%、5%、10%和15%,“临时经营”采用5~10%的幅度比例税率。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