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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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组成人员。

议员的产生

现代西方国家议员的产生有 3种方式,即选举、任命、因特别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其中以选举为主要方式,如美、法等国上、下两院的议员都是选举产生的。其余两种为例外方式,如英国上院议员一部分为王室成年男子,其余均由国王任命;意大利卸任共和国总统得为终身参议员,现任总统有权指定在社会活动、科学和艺术方面有高度成就、为祖国争光的公民 5人为终身参议员;在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中有一部分议员由君主任命。议员的任期各国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长于下院。如美国参议院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众议院任期2年;日本参议院任期6年,每3年改选1/2,众议院任期 4年。各国对议员的当选资格有年龄、性别、种族、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议员的权利和特殊保障

议员的权利主要有提案权、表决权、对内阁的质询权等。议员的特殊保障制度是为保证议员执行职务、排除干扰、消除顾虑而设置的。它包括:

(1)议员的特殊言论保障,指议员在议院内所有的演说、辩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西方国家对这种特殊保障一般不加限制,但少数国家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国、意大利仅以执行职务时的言论和表决为限。联邦德国则规定该种保障不适用于诽谤性侮辱。

(2)议员的特殊人身保障,指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议院同意、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议院常设性机构的许可,不受逮捕、拘禁和刑事审判。西方国家的宪法都有这项规定,一般也同时规定现行犯不在此限。有些国家的宪法还作了一些其他规定,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会期前曾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于会期中予以释放。

议员的责任

议员是否向选民负责是议员责任中的首要问题。在议会制度初建时期,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曾认为议员和选民的关系为委托关系,议员作为选区选民的受托人,在议会中的活动应以委托人的意志为依据,应遵循选民的训示并接受其监督。选区选民对其所选出的议员可以撤销委托,予以罢免。现代西方国家学者多舍弃委托说,转而主张代表说或国家机关说。主张代表说的学者承认全体议员和全体选民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具有委托性质,但否认个别议员和其选区选民存在委托关系。主张国家机关说的学者认为,选举团体和议会都是国家机关,选举团体的选举职权和议会的立法、议决方面的职权都来自宪法,其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也不存在代表关系。两派学者均否认议员应遵循其选区选民的意志进行活动,接受选区选民的监督,否认选区选民有权撤销他们所选出的议员。联邦德国是采用议员不向选民负责制度的典型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委任和指令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都享有特殊的言论保障权和人身保障权,都要接受选民或选举团体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团体有权罢免其选出的代表。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