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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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社会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时,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要求纠正或给予补救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民主发展的产物,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重要制度。它使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在发生违法或不当行为以至损害公民权益时,能及时得到纠正和补救。

行政救济是因行政机关实施与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权益有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管理相对人认为这种行为损害其权益而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后,尚需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作出是否受到损害、应否纠正和补救的裁判。实际上它是国家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是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变更不当的行政决定,对已造成损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主持行政救济的国家机关包括:法院、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公民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给予救济的称司法救济,它通过行政诉讼实现。由行政机关主持解决的称行政救济,它通过行政诉愿或行政复议实现。世界上还有30多个国家实行议会督导专员救济,即公民向议会督导专员请求救济。很多国家是三种救济制度并存,如法国、英国。有些国家仅用前两种救济,如美国。此外,还有声明异议、请愿等请求救济的手段。行政救济主要是实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制度,故有人称它为行政争议。从监督与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来说,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部分。但行政救济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必须由受损害的相对人提起,国家机关才予受理。因此,行政救济一般都是事后监督,与一般的行政法律监督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救济已形成法律制度,1990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时,可以向造成损害的原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诉并请求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