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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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就其超过核定留利部分征收的一种仍属于所得税性质的调节税。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时,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大大超过国家核定的企业合理留利水平。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企业之间留利水平苦乐不均的矛盾,国家决定对部分企业试行调节税等办法,将税后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部分收归财政。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规定调节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是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额。由于经济情况的复杂性,无法制定统一的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由财政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利润实际水平逐一核定,一户一率。同时还规定减征办法,即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的部分,可按规定比例减征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按日、按旬或按月预缴本月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