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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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款目上指引目录排检线索的项目。通常是文献内容或形式的某一主要特征,如题名、责任者(著者)、主题词、分类号等,一般著录于款目之首。标目确定款目在目录中的排列次序,并决定款目的性质。

类型

标目一般可分为4种类型: ①题名标目,包括正题名、副题名、丛书名等。

(2)责任者标目(著者标目),包括著者、编者、注释者、译者、改写者等个人名称,以及机关、团体、会议等集体名称。

(3)主题标目,包括表示文献主题内容的各种规范化词汇。

(4)分类标目,包括表示文献内容的科学属性的各种分类号码。以上 4种标目分别使款目成为题名款目、责任者款目、主题款目和分类款目。这些款目又分别组成题名目录、责任者目录、主题目录和分类目录。

主要标目和交替标目

传统的文献著录需要在书名标目和著者标目中确定一个主要标目,以形成最完备的主要款目,作为制作其他款目和查核图书复本的依据。欧美文献著录一般以著者为主要标目,中国一般用书名为主要标目。由于机读目录中各种款目的详简相同,并可以实现快速和多途径检索,所以机读目录的出现使“主要标目”及“主要款目”的概念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中国 、日本等国已相继废止。《普遍图书著录规则》(中国国家标准)、《日本目录规则》都采用交替标目,即全部拟作排检的项目都集中于排检项,没有一个固定的主要标目,根据排检需要可将有关排检项目添加在通用款目著录正文之首,从而形成各类款目。欧美及苏联等国家由于传统原因,仍保留这一概念。

标目法

确定标目的范围、名称、表达形式及标目相互关系的方法。包括 3个方面:

(1)标目选择法,在标目选取时,应充分考虑读者查找文献的各种可能性,提供多种检索途径;要客观揭示文献特征,主题标目需选用简明实用的语词作标目。

(2)标目表示法,即经过统一规范的标目在款目上的著录方法。

(3)标目参照法,即在读者目录中指引读者从某一标目查找另一标目,或提供关于某一事项的说明(见参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