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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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是对国家公务人员在一定期间内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和评价,以此作为公务人员升降、调转、培训、奖惩依据的制度。一般由部门领导按其下属担任的职务内容,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工作数量和质量,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衡量其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对价值,给以客观公正的评价,定出等级,写出考绩评语。

相传中国在古代舜时就建立“三载三绩,三考黜陟”的考绩制度,即对各部落首领三年考核三次政绩,以决定其升降。此后历代官制中都有“校考”、“考课”等规定。现代考绩制度始建于19世纪的英国,美国联邦政府则在1887年正式实施考绩制度,1950年颁布了考绩法。

考绩方法一般采用:

(1)因素分析法。考核时列出若干因素,每一因素评出绩分,然后将各绩分之和定为考绩等级。

(2)考察报告制,依据考察报告表内所规定的考核因素与标准,对该公务人员平时的成绩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考察与评定,并将考绩结果分等。如英国将考绩结果分为五等:特别优异者为A,甚为良好者为B,满意者为C,一般者为D,不良者为E。

(3)工作考绩法。对公务人员所任职位的内容作客观的科学的职务分析与工作评价,委员会就职位有关的工作数量、质量及所需知识与能力等定出较具体的工作标准,据此作为考评的客观尺度,然后将考绩结果分等。如美国将考绩结果分为3等:A优等,指超过规定的要求;B满意,指符合规定的要求;C不满意,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公务人员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绩方法,通过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在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公务人员的实绩。除上述基本考绩方法外,各国还有许多具体考绩方法,如个人判断考绩法、工作标准法、代表人物比较法、相对比较法、考试法、定量考绩法等等。

中国汉代考绩画像石

在实践中,不能完全排除考核者的主观、感情因素对评价公务人员工作成绩的影响,加之脑力劳动还不能完全做到定量化、计量化,因此现有的考绩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成为行政学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