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浏览

由若干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的历史,可上溯到古希腊城邦联盟,但一般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联邦制史上的第一个联邦国家。1848年,瑞士制订了联邦宪法。1867年,加拿大自治领依据不列颠北美法案实行了联邦制。1900年,澳大利亚建立了联邦。目前,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有:苏联、联邦德国、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瑞士、比利时、加拿大、美国、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委内瑞拉、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尼日利亚、澳大利亚等。这些国家分布于世界五大洲,占世界总面积的52%,其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40%。同单一制一样,联邦制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结构形式。它具有许多不同于单一制的特点。

联邦成员国是联邦的主体,有自己的领土和行政区域,联邦领土由成员国领土构成。有些联邦还包括一定的特区,如美国的哥伦比亚联邦特区,印度的中央直辖区等,但它们不是联邦成员国。

联邦拥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成员国一般也具有立宪权,但成员国宪法必须同联邦宪法完全一致。有些联邦国家的成员不具有立宪权,如巴基斯坦的四个省,印度的绝大多数邦。

联邦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它设有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权力。联邦成员国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也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但在对内、对外关系上,只能在自己的领土上,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主权。它们通常在法律上没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除了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联邦成员国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一般无权单方面退出联盟。

联邦成员国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联邦成员在职权范围内有制定法律的权利,但这些法律只在成员国领土上有效,而且必须同联邦立法一致。联邦及其成员国的宪法,规定了联邦成员国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审判范围。司法制度一般都是按照统一的模式建立的。联邦国家一般存在双重国籍。但是,许多联邦国家只承认联邦国籍。

联邦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一般实行两院制。下议院作为联邦代表机关,按选区由居民选举产生。上议院代表联邦成员国的利益,实行等额代表制(即每个成员国选派同样名额的代表组成上议院)或不等额代表制(即参议院的代表名额按人口确定)原则。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有的实行一院制,如奥地利、委内瑞拉;有的实行两院制,如澳大利亚除昆士兰外各州。

联邦及其成员国之间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进入20世纪后,联邦职权扩大,成为联邦国家发展的一般趋向。职权划分的方式有多种:美国、瑞士、澳大利亚、南斯拉夫等国宪法对联邦职权做了规定,规定之外的问题由联邦成员国管,而新产生的问题归联邦管。加拿大宪法对联邦及其成员国的职权都作了规定,但联邦职权可以补充和扩大。印度、马来西亚和捷克斯洛伐克宪法,则同时规定了联邦管辖、联邦成员国管辖以及联邦及其成员国共同管辖等3种职权范围。 联邦德国和奥地利宪法的有关规定,使联邦有权在必要时完全停止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活动,从而实际上取消联邦形式。

资产阶级联邦国家,一般不是按民族特征建立的,不是民族国家的联盟,而是地区的联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联邦制看作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国家法律形式,是多民族国家的一种政治结构形式,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他们所制订的民族地域、民族平等、自愿联合、自由退出联邦、民主集中制等原则,已成为这种联邦的基础和基本特征。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