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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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期履行纳税义务的保证。是中国税务机关为促使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后保证履行纳税义务所采取的一项税源控管措施。实行这项措施,有助于监督纳税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86)规定,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保证人负责缴纳税款,或者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临时经营纳税人是指在住地有应税经营业务而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到外县(市)从事应税经营业务而未持有原住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纳税人。

纳税保证的主要形式有:

(1)货币保证。纳税人于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预缴略多于应纳税额的现金,待其履行纳税义务后,凭已税证明领回预缴的现金;如纳税人拖延不缴,税务机关即以其预缴的现金抵扣税款、滞纳金、罚款。

(2)实物保证。纳税人于纳税义务发生前向税务机关交保价值多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实物作抵押,待其履行纳税义务后,凭已税证明领回交保的实物;如纳税人拖延不缴,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交保的实物变价抵扣其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信用保证。纳税人委托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税务机关书立纳税担保书,保证纳税人如期履行纳税义务;如纳税人逾期不缴,由其保证人负责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采取纳税保证监控措施,必须同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主管税务机关预收纳税保证金和实物时,须开具收据,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