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格达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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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伊拉克土耳其间互助合作公约》。伊拉克和土耳其于1955年2月24日,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同年4月15日生效,有效期5年。英国、巴基斯坦和伊朗于同年4月5日、9月23日和11月3日先后加入该条约。同年11月成立巴格达条约组织。

条约由序言和正文8条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国为了它们的安全和防御进行合作”;缔约国保证“不干涉彼此内政”;“阿拉伯联盟的任何盟员国,或积极关心本地区的安全与和平的而为缔约国双方所完全承认的国家得加入本公约”;至少有4国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时,设立常设理事会;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退出公约时,“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仍继续有效”等。签约后,缔约双方还互致照会,将使“两国在抵抗针对我们任何一方的侵略时进行合作,并且为了保证在中东地区维持和平和安全,我们同意紧密合作以实施联合国关于巴勒斯坦的决议。”

1958年7月14日,伊拉克封建王朝被推翻。1959年3月24日,伊拉克宣布退出《巴格达条约》。不久,该条约组织总部由巴格达迁往土耳其首都安卡拉,并于1959年8月19日改名为“中央条约组织”。同在巴格达条约组织时期一样,美国虽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国,却是该组织的军事、经济、反颠覆三个委员会的正式成员。由于超级大国在该地区的渗透、干涉、争夺和颠覆活动,以及成员国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伊朗和巴基斯坦于1979年3月宣布退出该组织,接着土耳其也宣布退出。同年4月30日,英、巴、土以及美国代表举行会议,决定于1979年9月28日撤销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