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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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出口信贷方式。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将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5~6年的远期汇票,不附追索权地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的金融公司,以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又称卖断。

产生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资本货物、成套设备和工程项目出口量大规模增加。由于贸易金额较大,支付年限较长,不仅出口商无力承担巨额资金长期积压,进口商也遇到资金融通的困难。因而自60年代中期以来,在资本货物与设备的对外贸易中,进口商除利用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融通资金外,福费廷作为一种新的中长期资金融通方式在西欧国家逐渐发展起来。

内容

(1)出口商与进口商在洽谈设备、资本货物贸易时,如欲使用这一信用方式,应事先与其所在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约定,以便做好各项信贷安排。

(2)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表明进行“福费廷”,出口商向进口商索取为贷款而签发的远期汇票应取得进口商往来银行的担保。进口商往来银行对远期汇票的担保形式是AVAL,即在汇票上签字盖章,保证到期付款,并出具保函。

(3)进口商延期支付设备贷款的偿付票据,可从下列两种形式中任选一种:出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经承兑后,退回出口商以便其贴现;进口商开具本票寄交出口商以便其贴现。

(4)进口商的担保银行要经出口商所在地银行认可。担保行确定后,进出口商才能签署贸易合同。

(5)出口商发运设备后,将全套货物单据按合同规定通过银行的正常途径寄送进口商,以换取经进口商承兑的附有银行担保的承兑汇票(或本票)。

(6)出口商取得远期汇票(或本票)后,按照与买进这项票据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的约定,依照放弃追索权的原则,办理票据的贴现手续。

特点

在这项业务中,所贴现的票据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口商在贴现这项票据时是一种“卖断”,以后票据遭到拒付与出口商无关。出口商将拒付的风险完全转嫁给贴现票据的银行,而一般票据贴现对出票人都是有追索权的。业务中有关票据多与设备出口相关联。可包括数张等值的汇票(或期票),每张票据间隔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票据必须有第一流银行担保。这项业务复杂,不如一般票据贴现那样简单,因此费用较高。除了按市场利率支付贴息外,还需承担一次性支付的管理费以及出口商银行确认“福费廷”业务之日起到实际买进票据之日止的承担费和可能发生的罚款,此项罚款产生于出口商不能履约或撤销贸易合同。费用虽由出口商支付,但最后还是转嫁到进口商而加入货价中。一般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仅按贴现时市场利率支付利息。

作用

(1)在出口商的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减少国外负债金额,提高企业资信,增强融资能力。

(2)不受汇率变化和债务人信用状况变化风险的影响。对进口商来说,利息与所有的费用均可计入货价,货价一般较高,这种方式手续较利用买方信贷简便,类似于卖方信贷。